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常回家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潮环(饶)事告字〔2024〕6号
广东常回家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3042770258
法定代表人:吴XX(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XXXXXXXXXX)
地址:饶平县钱东镇上浮山村沙园开发区
2024年1月25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执法人员,在广东常回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司”)法定代表人吴XX和其儿子吴XX的见证下,对你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潮州市饶平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你司生产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现场检查时,你司正在生产,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你司生产废水经过厂区配套的废水生化处理设施处理后外排,最终进入钱东镇三支渠。潮州市饶平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你司外排的生产废水(采样位置:生产废水外排口)进行采样监测,你司法定代表人吴XX和其儿子吴XX全程陪同并对相关采样文书进行签名确认。
根据潮州市饶平县环境监测站1月26日提供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401-006),当天你司外排的生产废水水质中,悬浮物浓度为150mg/L,氨氮浓度为31.8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16mg/L。根据你司行业类别及生产废水外排去向,你司外排的生产废水浓度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其中悬浮物执行标准为100mg/L,氨氮执行标准为15mg/L,化学需氧量执行标准为100mg/L,故当天你司悬浮物浓度超标0.5倍,氨氮浓度超标1.12倍,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1.16倍。
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4〕2号),责令你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月9日,我局依法对你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司已停产,现场未发现生产废水外排的情况。
以上行为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鉴定意见等证据为凭。
你司的上述超标排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对你司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你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2.7.1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3月29日向你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饶)事告字〔2024〕2号)和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相关文件。同日,你司向饶平分局提交申请,申请对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
经核实,你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且你司目前已依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完成公开道歉承诺工作,故可按拟罚款金额50%的幅度降低处罚,最终拟对你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电话:8886144
单位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5日
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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