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广东常回家食品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潮环(饶)责改字〔2024〕2号
广东常回家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3042770258
法定代表人:吴XX
地址:饶平县钱东镇上浮山村沙园开发区
2024年1月25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你司法定代表人吴XX和其儿子吴XX的见证下,对你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潮州市饶平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你司生产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现场检查时,你司正在生产,生产废水经收集后通过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并排向公共排水沟,最终流进三支渠。潮州市饶平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你司外排的生产废水(采样位置:生产废水外排口)进行采样监测,你司法定代表人吴XX和其儿子吴XX全程陪同并对相关采样文书进行签名确认。
根据潮州市饶平县环境监测站1月26日提供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401-006),当天你司外排的生产废水水质中,悬浮物监测浓度为150mg/L,氨氮监测浓度为31.8mg/L,化学需氧量监测浓度为216mg/L。根据你司行业类别及生产废水外排去向,你司外排的生产废水浓度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其中悬浮物执行标准为100mg/L,氨氮执行标准为15mg/L,化学需氧量执行标准为100mg/L,故当天你司悬浮物监测浓度超标0.5倍,氨氮监测浓度超标1.12倍,化学需氧量监测浓度超标1.16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15日内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后果。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