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饶平县旺昌养猪场)

2024-04-11 15:29
来源:环保
【浏览字体: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潮环(饶)事告字〔2024〕3号

饶平县旺昌养猪场

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562590903E

投资人:詹XX

企业住所:饶平县上饶镇上善村领头庵

2024年1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执法人员,会同上饶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前往你场进行执法检查,你场投资人詹XX与现场负责人胡XX全程陪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场正在饲养。我分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场部分养殖废液及粪便未经过沼气池,直接由雨水沟流出外界,最终流进山沟中。现场情况已拍照、录视频取证。

2024年1月1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向你场送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4〕1号),责令你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养殖废液及粪便及时收集到污染治理设施处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2024年1月12日,我分局执法人员突击对你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场已完成整改,排污管道已被疏通,管道内部堆积的养殖废液与粪便全部收集到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处理,不再溢流至雨水沟并向外界流出,雨水沟内残留的养殖废液与粪便已进行清理。

以上行为有我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等为证。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应对你场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你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4.29裁量标准:

畜禽养殖规模:存栏量在1000头(只)以上1500头(只)以下猪(羊)、60000羽以上90000羽以下鸡(鸭)或200头以上300头以下牛或者其他同规模,应罚款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2024年1月1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向你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4〕1号)。2024年1月12日,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场已完成整改,属于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情况;

综合上述裁量因素,应对该场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本案涉案相关人员在我分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并及时整改,具备从轻处罚的条件,故对该场取“罚款金额伍万壹仟贰佰元”的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

联系电话:8881944

单位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8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