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旺昌养猪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4〕3号
饶平县旺昌养猪场:
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562590903E
投资人:詹XX(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XXXXXXXXXX)
地址:饶平县上饶镇上善村领头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以下简称“饶平分局”)执法人员会同上饶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前往饶平县旺昌养猪场(以下简称“你场”)进行执法检查,你场投资人詹XX与现场负责人胡XX全程陪同检查。
现场检查时,你场正在饲养,生猪存栏量约1020头(其中母猪约95头)。我分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场部分养殖废液及粪便未经过沼气池,直接由雨水沟流出外界,最终流进山沟中。现场情况已拍照、录视频取证。
2024年1月1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向你场送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4〕1号),责令你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养殖废液及粪便及时收集到污染治理设施处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2024年1月12日,我分局执法人员突击对你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场已完成整改,排污管道已被疏通,管道内部堆积的养殖废液与粪便全部收集到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处理,不再溢流至雨水沟并向外界流出,雨水沟内残留的养殖废液与粪便已进行清理。
以上行为有我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等为证。
你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8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向你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饶)事告字〔2024〕3号)和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相关文件,告知你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场依法享有的权利。
2024年3月28日,你场向我分局提交申请,申请对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六十五条第二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经核实,你场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
2024年3月29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向你场送达《同意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通知》,且你场目前已依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完成公开道歉承诺工作,故可按拟罚款金额50%的幅度降低处罚。
2023年4月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向你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饶)事告字〔2024〕4号),告知你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从轻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场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场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场存在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你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4.29裁量标准:
畜禽养殖规模:存栏量在1000头(只)以上1500头(只)以下猪(羊)、60000羽以上90000羽以下鸡(鸭)或200头以上300头以下牛或者其他同规模,应罚款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2024年1月11日,饶平分局执法人员向你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4〕1号)。2024年1月12日,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场已完成整改,属于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情况;
综合上述裁量因素,应对你场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本案涉案相关人员在我分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并及时整改,具备从轻处罚的条件,故我局拟对你场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因你场已进行公开道歉承诺,根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按拟罚款金额50%的幅度降低处罚款项,故我局决定对你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元整。
你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五楼;电话:8881944)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场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