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金石养猪场)

2024-03-28 16:15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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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4〕2号

饶平县金石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686350311B

地址:饶平县海山镇隆西坑内

投资人:刘XX(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2XXXXXXXX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海山镇政府工作人员前往你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场正在饲养,你场废液收集池及三级储液池旁一水利排洪沟部分沟段内堆积有黑色粪污,现场闻到有明显猪粪气味。2023年11月20日,经对你场投资人刘世昭进行调查询问,进一步查实上述粪污为你场溢出。你场涉嫌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3〕9号),责令你场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12月27日,我局依法对你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场储液池旁水利排洪沟已进行清淤并更换新的固液分离机,铺设管道将处理后的粪污抽至山林消纳。

以上行为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和书证等证据为凭。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可以对你场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12月21日向你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饶)事告字〔2023〕10号)和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相关文件,告知你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场于12月22日向饶平分局提交申请,申请对自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经核实,你场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目前,你场已完成公开道歉承诺工作,故可按拟罚款金额50%的幅度降低处罚。

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向你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饶)事告字〔2024〕1号),告知你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从轻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场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场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你场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你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4.29的裁量标准:“存栏量在1000头(只)以上1500头(只)以下猪(羊)、60000羽以上90000羽以下鸡(鸭)或200头以上300头以下牛或其它同规模,处5万元以上8万以下罚款”,应取“5万元以上8万以下罚款”的裁量幅度。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应处罚款人民币6.5万元。因你场已进行公开道歉承诺,根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按拟罚款金额50%的幅度降低处罚款项,故我局决定对你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元整。

你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潮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原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