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饶平县金石养猪场)

2024-03-28 16:14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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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潮环(饶)事告字〔2023〕10号

饶平县金石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686350311B

投资人:刘XX(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2XXXXXXXXXXXX)

地址:饶平县海山镇隆西坑内

2023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海山镇政府工作人员前往你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场正在饲养,你场废液收集池及三级储液池旁一水利排洪沟部分沟段内堆积有黑色粪污,现场闻到有明显猪粪气味。你场涉嫌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和书证等为证。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4.29的裁量标准:“存栏量在1000头(只)以上1500头(只)以下猪(羊)、60000羽以上90000羽以下鸡(鸭)或200头以上300头以下牛或其它同规模,处5万元以上8万以下罚款”,应取“5万元以上8万以下罚款”的裁量幅度。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

联系电话:8884510

单位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