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全联水产加工厂)

2024-01-31 17:12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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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4〕1号

饶平县全联水产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22MACL86XY6B

地址:饶平县钱东镇新乡村新北路西侧

经营者:林XX(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1XXXXXXXXXXXX)

经营者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盐鸿镇四村南围4巷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钱东镇政府工作人员,在饶平县全联水产加工厂(下称“你厂”)负责人林锡芝的见证下,对你厂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潮州市饶平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厂生产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经查,你厂现有一个牛蛙加工项目。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但未能提供环保相关手续。你厂生产废水经过化粪池进入公路排水沟,最终流向澄饶联围。潮州市饶平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你厂外排的生产废水(采样位置:厂界东北侧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

根据潮州市饶平县环境监测站10月13日提供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310-001号),当天你厂外排的生产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113mg/L,氨氮浓度为16.2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96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为573mg/L。根据你厂行业类别及生产废水外排去向,你厂外排的生产废水浓度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其中悬浮物执行标准为100mg/L,氨氮执行标准为15mg/L,化学需氧量执行标准为11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执行标准为30mg/L,故当天你厂外排生产废水悬浮物超标0.13倍,氨氮超标0.08倍,化学需氧量超标7.7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18.1倍,你厂存在超过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通过进一步调查,你厂应填报排污登记表,而你厂填报项目排污登记表时间为10月10日,即10月7日检查当天你厂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

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厂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3〕8号),责令你厂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10月30日,我局依法对你厂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厂没有生产,厂区安装了一套新的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并正在进行菌种培养,现场未发现生产废水外排。

以上行为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鉴定意见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对你厂予以行政处罚。你厂未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对你厂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11月28日向你厂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饶)事告字〔2023〕8号)和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相关文件,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厂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厂于11月30日向饶平分局提交申请,申请对自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经核实,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目前,你厂已完成公开道歉承诺工作,故可按拟罚款金额50%的幅度降低处罚。

我局于12月11日向你厂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饶)事告字〔2023〕9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从轻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厂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厂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拟对你厂上述两个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如下处理:

一、针对你厂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并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2.7.1裁量标准:

(1)裁量起点:裁量权重为7%;

(2)超标因子数目:依据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310-001号),超标因子为悬浮物、氨氮、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数目为4个,属于超标因子数目3个以上。因此,裁量权重为8%;

(3)排污情况: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认定你厂排放的生产废水中,超标因子悬浮物为B类水污染物。因此,裁量权重为0%;

(4)排放口所在区域:经查,你厂外排生产废水经化粪池外排口进入公路排水沟,最终流向澄饶联围,该外排口位于饶平县钱东镇新乡村新北路西侧,经查,该区域为一般区域。因此,裁量权重为0%;

(5)废水日排放量:根据调查询问笔录内容、你厂提供的用水水费清单以及地下用水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认定你厂生产废水日排放量为50吨以下,裁量权重为0%。

(6)超标情况:依据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310-001号),最大超标倍数为18.1倍,属于超标 8 倍以上20倍以下。因此,裁量权重为15%。

(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你厂近二年来首次出现被查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因此,裁量权重为0%。

裁量百分比总和:7%+8%+0%+0%+0%+15%+0%=3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比总和×100万=30%×100万=30万,故拟对你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针对你厂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行为,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厂在我局执法检查后,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且该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拟对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你厂已进行公开道歉承诺,根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按拟罚款金额50%的幅度降低处罚款项,故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你厂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潮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原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