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立坤废品回收站)

2023-11-09 09:41
来源:环保
【浏览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3〕6号

饶平县立坤废品回收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22MACPC0XC51

经营者:郑XX(公民身份证号码:445122XXXXXXXXXXXX)

经营场所:广东省饶平县黄冈镇大澳虎头木材仓库内

经营者住址:广东省饶平县黄冈镇大澳后堀二横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黄冈镇政府工作人员和大澳村干部前往你站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站场内堆放有若干废品堆,北面果树下及大棚下堆有废旧铅酸蓄电池,经现场清点登记共计460个。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的规定,废旧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31含铅废物,废物代码:900-052-31)。经查,你站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涉嫌存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向你站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3〕7号),责令你站停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书证和视听资料等为证。

你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你站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饶)事告字〔2023〕7号)告知你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站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站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你站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你站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类”第二十六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裁量标准(§4.26裁量标准):

(1)裁量起点:对个人裁量权重为10%;

(2)涉及量:经过磅称重,本案查获废旧铅酸蓄电池总重量为2.35吨,属1吨以上3吨以下,裁量权重为4%;

(3)涉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暂未处置,裁量权重为0%;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权重为0%;

(5)经营活动所涉地点:你站位于饶平县黄冈镇大澳虎头木材仓库内,该地区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为0%;

(6)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你站近二年来首次被查处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因此,裁量权重为0%。

裁量百分比总和:10%+4%+0%+0%+0%+0%=14%。故罚款金额=对个人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14%×100万=14万元。我局决定对你站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

你站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潮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原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站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