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张X行陶瓷加工点)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3〕4号
张X行陶瓷加工点:
经营者:张X行(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XXXXXXXXXX)
地址:饶平县新丰镇工业园新时代幼儿园隔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30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潮安分局及饶平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新丰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在新丰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你加工点进行执法检查,经营者张X行全程陪同检查。
现场检查时,你加工点正在生产。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管理分类,你加工点经营项目属于第二十五类第68项“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074(年产250万件以下的)”,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但经核查,你加工点未填报排污登记表。
6月5日,饶平分局执法人员向你加工点送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3〕5号),责令你加工点立即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6月19日,饶平分局执法人员突击对你加工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加工点已于2023年6月15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的填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加工点未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饶)事告字〔2023〕4号)告知你加工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加工点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加工点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加工点存在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你加工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全额裁量表》中“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8.43裁量标准:
整改情况:2023年6月5日,饶平分局执法人员向你加工点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3〕5号),你加工点于2023年6月15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的填报,属于限期内改正的情况;
罚款幅度:2万元以下。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0〕58号)中关于“……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行为等情形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你加工点涉案的相关人员在饶平分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并及时完成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加工点依法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加工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你加工点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五楼;电话:8881944)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加工点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