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康欣养殖场)

2023-04-27 09:26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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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3〕2号

饶平县康欣养殖场:

注册号:445122000015800

投资人:刘X(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XXXXXXXXXX)

地址:饶平县新丰镇康新村黄泥塘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月28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新丰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新康村委干部及你场现场负责人刘XX、投资人刘X的妻子詹X的见证下,对你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场正在饲养,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场场区西北面一猪舍旁设置一塑料管。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排查,发现该塑料管与你场一猪舍内部相连接,猪舍内的养殖废液可通过该塑料管排向外界小溪内,现场无液体外排。上述情况已拍照、录视频取证。

我局于2023年1月31日对你场送达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3〕2号),责令你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场区西北面的塑料管进行封堵或拆除。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突击对你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场已完成整改:你场场区西北面猪舍旁排入小溪的塑料管管口已用水泥进行封堵,与猪舍内部相连的另一端也用水泥进行了封堵。

以上行为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等为证。

你场违规设置排污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饶)事告字〔2023〕2号)告知你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场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场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场存在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你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全额裁量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2.11裁量标准进行裁量:

(1)违法程度: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3〕2号)。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场已完成整改,属于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情况;

(2)排污口所在区域:检查发现你场西北面猪舍旁的塑料管通往一条小溪,该小溪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

(3)排污情况: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场进行执法检查时,西北面猪舍旁的塑料管无液体外排,属于无排污的情况;

(4)罚款幅度: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0〕58号)中关于“……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行为等情形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本案涉案相关人员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我局决定对你场依法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五楼;电话:8881944)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场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