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023-04-19 09:48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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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3〕1 号

饶平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595879332E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饶平县钱东镇紫云村军田洋铁汫线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2月21日,市生态环境局带领饶平分局执法人员,会同饶平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前往你司进行检查,你司现场负责人XXX现场陪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司正在生产,生产工序中,仅有烧结工序在进行生产,配套的2条自动隧道窑,仅有1条在运行,现场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饶平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你司排放的窑炉废气进行采样监测(采样位置:处理后烟道壁采样口),你司现场负责人XXX全程陪同取样,并对相关文书进行签名确认。根据饶平县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212-005号),当天你司二氧化硫监测(折算)浓度为202.1mg/m3,超过你司所持有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标准0.35倍。2023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3〕1号),责令你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突击对你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司没有生产,制砖生产线没有运行。

以上行为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和鉴定意见等证据为凭。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对你司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2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饶事告字〔2023〕1号)告知你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司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对你司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你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3.4.2 裁量标准:

(1)裁量起点:裁量权重为10%;

(2)超标因子数目:依据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212-005号),你司当天(2022年12月21日)二氧化硫监测(折算)浓度为202.1mg/m3,超标0.35倍,超标因子数目为1个。因此,裁量权重为0%;

(3)排污情况:依据监测报告,结合你司生产特性和生产过程使用的原料,认定你司排放的窑炉废气中,污染物主要为B类大气污染物。因此,裁量权重为8%;

(4)排放口所在区域:经查,你司位于饶平县钱东镇紫云村军田洋铁汫线南侧,该地区为一般区域。因此,裁量权重为0%;

(5)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程度:监测采样时间为2022年12月21日,经查当天在饶平县辖区内属于一般时期,裁量权重为0%。

(6)超标情况:依据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212-005号),你司当天(2022年12月21日)二氧化硫监测(折算)浓度为202.1mg/m3,超标0.35倍,属于超标3倍以下,因此,裁量权重为2%;

(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你司近二年来首次出现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因此,裁量权重为0%。

裁量百分比总和:10%+0%+8%+0%+0%+2%+0%=2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比总和×100万=20%×100万=20万,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你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潮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原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司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