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饶平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023-02-11 18:40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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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潮环(饶)责改字〔2023〕1号

饶平阳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595879332E

法定代表人:张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饶平县钱东镇紫云村军田洋铁汫线南侧

2022年12月21日,市生态环境局带领饶平分局执法人员,会同饶平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前往你司进行检查,你司现场负责人黄xx现场陪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司正在生产,生产工序中,仅烧结工序在进行,配套的2条自动隧道窑,仅有1条在运行,现场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饶平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你司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的窑炉废气进行采样检测(采样位置:处理后烟道壁采样口),你司现场负责人黄xx全程陪同取样,并对相关文书进行签名确认。我局于2023年1月18日收到饶平县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212-005号),当天你司二氧化硫监测浓度为202.1mg/m3,根据你司《排污许可证》内容,你司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外排的窑炉废气浓度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及其修改单,其中二氧化硫执行标准为150mg/m3,故当天你司二氧化硫监测浓度超标0.35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15日内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后果。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