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杜家庄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2〕7号
广东杜家庄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759247607X
法定代表人:吴XX(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2XXXXXXXXXXXX)
地址:饶平县钱东镇上浮山埔心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司部分生产,1台2t/h的蒸汽锅炉正在运行,燃料为煤炭,旁边正在安装1台6t/h的燃生物质颗粒蒸汽锅炉。你司未办理2t/h的蒸汽锅炉的环评及验收手续,也未办理6t/h的生物质颗粒蒸汽锅炉的环评手续。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2〕6号),责令你司自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评手续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前停止使用2t/h的蒸汽锅炉,并停止6t/h燃生物质颗粒蒸汽锅炉的建设。2022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司没有生产,2t/h的蒸汽锅炉已停用,6t/h的燃生物质颗粒蒸汽锅炉已停止建设。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及证人证言等为证。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饶告字〔2022〕6号)告知你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司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你司2t/h蒸汽锅炉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手续即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你司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根据你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1.1的裁量标准:
(1)裁量起点:裁量权重为20%;
(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2t/h蒸汽锅炉建设项目属于报告表类,裁量权重为0%;
(3)建设项目地点:你司位于饶平县钱东镇上浮山埔心,该地点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为0%;
(4)建设情况:你司2t/h蒸汽锅炉处于使用阶段,裁量权重为15%;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你司2t/h蒸汽锅炉于2022年3月份开始建设,5月份投入使用,违法持续行为3个月以下,裁量权重为0%;
(6)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你司近二年来首次出现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因此,裁量权重为0%。
(7)配合执法调查情况:你司在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后,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调查,因此裁量权重为0%。
你司2t/h蒸汽锅炉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裁量百分比总和:20%+0%+0%+15%+0%+0%+0%=35%。根据你司提供的2t/h蒸汽锅炉合同,该锅炉建设项目的投资额为6.8万元,故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35%×6.8万×5%=0.119万,我局拟对你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你司2t/h蒸汽锅炉未取得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即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你司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你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1.8的裁量标准:
(1)裁量起点:你司在限期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裁量权重为20%;
(2)项目环评文件类别:建设项目的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裁量权重为0%;
(3)产排污情况:结合你司2t/h蒸汽锅炉燃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认定该锅炉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为5%;
(4)环境保护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时你司2t/h蒸汽锅炉配套有水膜除尘设备但未通过验收,裁量权重为0%;
(5)建设项目地点:你司位于饶平县钱东镇上浮山埔心,该地点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为0%;
(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你司2t/h蒸汽锅炉于2022年3月份开始建设,5月份投入使用,违法持续行为6个月以下,裁量权重为0%;
(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你司近二年来首次出现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因此,裁量权重为0%。
(8)配合执法调查情况:你司在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后,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调查,因此裁量权重为0%。
对你司裁量百分比总和:20%+0%+5%+0%+0%+0%+0%+0%=25%。故对你司(限期内改正)的罚款金额=限期内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25%×100万=25万,我局拟对你司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你司6t/h燃生物质颗粒蒸汽锅炉未办理环评手续即进行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第(十三)点第3小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鉴于你司在6月1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后,主动停止建设,且因该锅炉未投入使用,没有排污行为,尚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故你司6t/h燃生物质颗粒蒸汽锅炉未办理环评手续即进行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情节。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壹仟壹佰玖拾元整。
你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电话:8886144)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司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