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兴元米厂)

2022-09-02 17:29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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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2〕6号

饶平县兴元米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597484799N

法定代表人:张XX(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2XXXXXXXXXXXX)                                            

地址:饶平县黄冈城东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投诉,2022年6月30日凌晨0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厂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饶平县环境监测站专业技术人员对你厂环境噪声进行监测。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进行碾米加工,碾米机、空压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噪声。饶平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在你厂企业南面围墙外1米1号点、企业南面围墙外1米2号点和企业西面大门外1米共3个点位进行环境噪声监测。

根据2022年7月1日饶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206-011号}结果显示:2022年6月30日凌晨0时许,饶平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在你厂外设置的三个监测点位中,企业南面围墙外1米2号点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类功能区夜间排放标准0.5分贝,你厂存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和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饶告字〔2022〕10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厂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厂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厂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五楼;电话:8884510)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