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汕头市东江畜牧有限公司樟源猪场)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潮环饶告字〔2022〕5号
汕头市东江畜牧有限公司樟源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581437576P
负责人:纪X豪(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0119XXXXXXXXXXXX)
地址:饶平县樟溪镇内庵村赤秋坑
2022年5月11日下午,我局领导带领执法人员会同樟溪镇人民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及县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樟溪镇人民政府有关工作人员见证下对你司猪场周边进行巡查。现场巡查时,你司猪场正在饲养,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司猪场西面围墙外的内庵溪支流(流入内庵溪的一条沟渠),水体有泡沫并散发出臭味,呈灰黑色。我局立即组织人员对围墙下的堤岸进行清理,发现草丛里有一水泥涵口,并有灰黑色的水正在向外流入内庵溪支流。在距离该涵口上游约3米的地方,发现一个塑料管口,现场无液体外排。饶平县环境监测站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对水泥涵口外排污水按规范进行采样。
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司猪场储液池进行排查时,发现在你司猪场储液池的西岸边黑膜下有一地漏式管口,由于黑膜破裂,导致储液池的沼液渗透流进管口,再通过围墙外的水泥涵口向外流入内庵溪支流。在塑料管口对应围墙内储液池西面发现一根竖起的塑料管,拔开后下面是一地漏式排口。经灌水核实,与围墙外的塑料管口相通。现场情况已拍照取证。
根据2022年5月18日饶平县环境监测站送来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205-002号}结果显示:你司猪场西面围墙下溪堤上的水泥涵口外排污水水质中,悬浮物浓度为79mg/L,氨氮浓度为259mg/L,磷酸盐(总磷)浓度为44.5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832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为127mg/L。根据你司《关于广东东江畜牧股份有限公司樟源猪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你司年存栏生猪(25kg以上)大于1000头,属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区规模,外排废水水质标准适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参照该标准表5其他地区标准值“悬浮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0mg/L,氨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80mg/L,磷酸盐(总磷)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8.0mg/L,化学需氧量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4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50mg/L”,你司猪场西面围墙下溪堤上的水泥涵口外排污水水质中悬浮物浓度达标,氨氮浓度超标2.24倍,磷酸盐(总磷)浓度超标4.56倍,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1.08倍,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达标。我局于2022年5月25日对你司猪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2〕5号),责令你司猪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对外超标排放污染物。当天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司猪场检查时发现,你司猪场已经完成整改,猪场西面围墙下的塑料管口和水泥函口已用水泥进行封堵。
以上行为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205-002号}等为证。
你司猪场的上述行为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你司猪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司猪场西面围墙下溪堤上的水泥涵口外排污水水质中,存在3种污染因子超标,其中污染因子最高超标倍数为磷酸盐(总磷)浓度超标4.56倍的情况,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7.1裁量标准:“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裁量起点为7%,超标因子数目:数目3个以上为8%,排污情况:排放B类水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0%(内庵溪支流为一般区域),废水日排放量:50吨以下0%(环评要求零排放,现场为膜渗漏,流量不大),超标情况:超标3倍以上8倍以下为8%,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2次为3%”,应取“罚款金额=26%×100万=26万”的裁量幅度,我局拟对你司猪场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你司猪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司猪场在储液池西岸边设置塑料管的行为,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11裁量标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限期内拆除:一般区域,无排污,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鉴于你司猪场及时完成整改,应取“罚款金额2万”的裁量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司猪场违规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拟对你司猪场上述两个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合计贰拾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司猪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司猪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司猪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司猪场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司猪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
联系电话:8881944
单位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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