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22-05-27 09:27
来源:环保
【浏览字体: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潮环饶责改字〔2022〕5号

汕头市东江畜牧有限公司樟源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581437576P

负责人:纪XX

营业地址:饶平县樟溪镇内庵村赤秋坑

2022年5月11日下午,我局领导带领执法人员会同樟溪镇人民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及县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樟溪镇人民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汕头市东江畜牧有限公司樟源猪场周边现场进行巡查。现场巡查时,发现你猪场的西面围墙外的内庵溪支流溪水有泡沫并伴随着臭味,呈灰黑色。我局立即组织人员对围墙下的溪堤进行清理,发现有一水泥涵口,并有灰黑色的水正在向外流,流入内庵溪支流。在距离该涵口上游约3米的地方,发现一个塑料管口,现场无液体外排。

县环境监测站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对水泥涵口外排污水按规范进行采样。

随后,我局执法人员进入你猪场内进行排查。你猪场设立于2011年7月22日(依据营业执照),位于饶平县樟溪镇内庵村赤秋坑,占地面积140000平方米,现生猪存栏量约152头,有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有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在排查储液池发现在你猪场储液池的西岸边的黑膜下有一地漏式管口,储液池的沼液经该管口通过围墙外的水泥涵口向外流,流入内庵溪支流。在塑料管口对应围墙内储液池西面发现一根竖起的塑料管,拔开后下面是一地漏式排口。经灌水核实,与围墙外的塑料管口相通。现场情况已拍照取证。

根据2022年5月20日饶平县环境监测站送来2022年5月1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205-002号}结果显示:你猪场西面围墙下溪堤上的水泥涵口外排污水水质中,悬浮物浓度为79mg/L,氨氮浓度为259mg/L,磷酸盐(总磷)浓度为44.5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832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为127mg/L。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表5“悬浮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0mg/L,氨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80mg/L,磷酸盐(总磷)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8.0mg/L,化学需氧量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4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50mg/L”,你猪场西面围墙下溪堤上的水泥涵口外排污水悬浮物监测达标,氨氮监测超标2.24倍,磷酸盐(总磷)监测超标4.56倍,化学需氧量监测超标1.08倍,五日生化需氧量监测达标。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猪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十二、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八十四条第二款、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猪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对外超标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猪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猪场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后果。

你猪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