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广东达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2-03-16 16:46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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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达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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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XX(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82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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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8日22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沿河南路凤江新城核心区的唐商凤凰湾建筑工程施工工地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建筑施工工地施工单位为你司(广东达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工地有泵车进行作业,有施工工人进行操作,正在进行3号楼地下室顶板混凝土浇筑,现场机械操作及工人操作发出明显噪声。你司存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建筑施工作业的情况。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为证。

你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司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