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达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达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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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XX(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82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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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投诉,2022年1月18日22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沿河南路凤江新城核心区的唐商凤凰湾建筑工程施工工地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建筑施工工地施工单位为你司(广东达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工地泵车正在进行作业,施工工人正在进行3号楼地下室顶板混凝土浇筑,现场机械操作及工人操作发出明显噪声。你司存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建筑施工作业的情况。我局于2022年1月20日向你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潮环饶责改字〔2022〕1号),责令你司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以上行为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等为证。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饶告字〔2022〕1号)告知你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司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你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司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你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五楼;电话:8884510)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司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