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稳健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饶平县稳健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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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姚秀芳(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XXXXXXXX23)
地址:潮州市饶平县联饶镇山门村牛绞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19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饶平县环境监测站专业技术人员对你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司正在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你司的生产废水经废水治理设施处理后,从厂区南面围墙旁一排放口流向厂外沟渠,饶平县监测站专业技术人员对上述的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饶平县环境监测站3月25日提供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103-005号}结果显示:你司废水治理设施处理后外排的废水中磷酸盐浓度为4.09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91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为45.5mg/L,参照《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磷酸盐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mg/L,化学需氧量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1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0mg/L”,你司废水治理设施处理后外排的废水中磷酸盐监测超标3.09倍,化学需氧量监测超标0.74倍,五日生化需氧量监测超标0.52倍。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饶告字〔2021〕1号)告知你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司未作陈述申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你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你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超标或超总量1倍以上5倍以下(含5倍)或3种以内(含3种)污染物因子超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
你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电话:8886144)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7日
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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