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石亭山采石场有限公司)

2021-06-03 17:21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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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石亭山采石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092370972B

法定代表人:王银添(公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XXXXXXXX10)

地址:饶平县浮山镇东官村石亭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29日下午,根据110的举报线索,反映石亭山采石场附近水渠有油污外流。接报后,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执法人员会同饶平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以及浮山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对你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司厂区西南方向的水渠岸堤有一处坍塌。你司负责人王俊添指认称外流油污系该坍塌处原存放的机油桶(12L)落入水体所致(机油桶现场已捞出),油桶中的部分机油沿着水渠流到上围村的农田灌溉沟,我局执法人员在上围村农田灌溉沟发现多处油污漂浮于水面。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饶告字〔2021〕2号)告知你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司未作陈述申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你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向Ⅴ类水域水体排放油类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你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电话:8886144)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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