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鸿榕工艺品有限公司)

2021-06-03 17:16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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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鸿榕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763809107H

法定代表人:陈盛潮(台湾身份证号码:K100XXXX47,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0XXXX18)

地址:饶平县钱东镇工业园A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饶平县钱东镇工业园A区的饶平鸿榕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司正在生产,你司部分喷泥机及封色机正在作业,封色机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封色机周边门窗敞开,没有关闭。经查,你司喷漆加工过程中使用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油漆、天拿水等,在喷漆作业时车间门窗敞开,没有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只有机台装有抽风机对部分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喷漆设备周边没有其他密闭措施,也没有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潮环饶告字〔2021〕4号)告知你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司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司未作陈述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你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你司的违法行为属于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但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你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电话:8886144)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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