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饶平鸿榕工艺品有限公司)

2021-05-17 17:15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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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鸿榕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763809107H

法定代表人:陈XX (台湾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XXXXXXXX )                                              

地址:饶平县钱东镇工业园A区

2021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饶平县钱东镇工业园A区的饶平鸿榕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司正在生产,你司部分喷泥机及封色机正在作业,封色机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封色机周边门窗敞开,没有关闭。经查,你司喷漆加工过程中使用油漆、天拿水等有机溶剂进行作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在喷漆作业时只有机台装有抽风机对部分有机废气进行收集,现场检查该喷漆车间门窗敞开,没有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喷漆设备周边没有其他密闭措施,也没有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你司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也没有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情况。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