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饶平县腾跃食品有限公司)

2021-05-08 15:43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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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腾跃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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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XX(公民身份证号码:445122XXXXXXXXXXXX)

地址:饶平县樟溪镇乌石农场变电站东面

2021年3月23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饶平县环境监测站专业技术人员前往你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你司正在生产,车间工人正在进行包装作业,有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有自主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有配套相关污染治理设施,厂区南面的污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污水经处理设施处理后正在向外界排放,流入厂区旁的九亩溪,最终游入黄冈河。饶平县环境监测站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对你司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

根据2021年3月30日饶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103-009号}结果显示:你司废水排放口采集样品氨氮超标0.03倍、磷酸盐超标4.12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后果。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