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饶平县石亭山采石场有限公司)

2021-05-07 12:41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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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石亭山采石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092370972B

法定代表人:王银添(公民身份证号码:445122XXXXXXXX2710)

地址:饶平县浮山镇东官村石亭山

2021年3月29日下午,根据110的举报线索,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执法人员会同饶平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以及浮山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对你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司厂区西南方向的水渠岸堤有一处坍塌。你司负责人王俊添指认称外流油污是由坍塌处存放的机油桶(12L)落入水体所置(机油桶现场已捞出),油桶中的部分机油沿着水渠流到上围村的农田灌溉沟,我局执法人员在上围村农田灌溉沟发现多处油污漂浮于水面。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对排入水体的机油进行清理、消除污染。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