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饶平县华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021-05-07 12:34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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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华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MA5389EH57

法定代表人:詹XX(公民身份证号码:4451XXXXXXXXXXXXXX)

地址:潮州市饶平县饶洋镇水东村下新楼与下东山林交界处

2021年4月8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科带领饶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广东广物环保检测有限公司技术人员进行采样监测。现场检查时,你司正处于生产调试阶段,有办理环评相关手续(环评手续备案号:饶环建复〔2020〕15号)和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5122MA5389EH57001V),有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你司的隧道窑窑炉废气经“钠碱法湿法除硫设备”处理后高空排放,广东广物环保检测有限公司技术人员依照技术规范对你司处理后的窑炉废气进行采样监测。

根据广东广物环保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监测报告{广物检字【2021】第0410A号},本次监测结果显示:你司窑炉废气治理设备处理后排放的颗粒物浓度大于83.3mg/m³,参照《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颗粒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0mg/m³,监测超标倍数大于1.78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现责令你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后果。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