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黄冈镇龙眼城邮电后济濡驾校隔壁一染整加工厂)

2021-03-03 09:59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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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饶平县黄冈镇龙眼城邮电后济濡驾校隔壁一染整加工厂

经营者:余XX(公民身份证号码:445122XXXXXXXXXXXX)

地址:广东省饶平县黄冈镇龙眼城盐糟寨XXXX

2021年1月20日,我局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正在生产,无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现场染整清洗等产生的废水通过你厂厂区西北面的排水沟向外界环境排放,现场饶平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对外排生产废水进行取样监测。根据县环境监测站1月26日提供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101-003号}结果显示:你厂外排的生产废水色度、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及五日生化需氧量监测超标。我局于2021年1月28日对你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案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8日向你厂送达了《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饶环告字〔2021〕1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厂未作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你厂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详见《潮州市饶平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

2021年2月25日

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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