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饶平县黄冈镇龙眼城邮电后济濡驾校隔壁一染整加工厂)
饶平县黄冈镇龙眼城邮电后济濡驾校隔壁一染整加工厂
经营者:余XX(公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XXXXXXXXXX,身份证地址:广东省饶平县黄冈镇龙眼城盐糟寨XXXX)
地址:饶平县黄冈镇龙眼城邮电后济濡驾校隔壁
根据群众投诉,2021年1月2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及黄冈镇政府有关领导、龙眼城社区干部前往你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无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现场染整清洗等产生的废水通过你厂厂区西北面的排水沟向外界环境排放。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依据采样技术规范对你厂外排生产废水进行取样监测。
根据2021年1月26日饶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2101-003号}结果显示:你厂厂区西北面废水池的排水沟外排废水色度、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及五日生化需氧量监测超标。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厂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
你厂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后果。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