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饶平县嘉雄工贸有限公司)

2021-03-02 10:57
来源:环保
【浏览字体:

饶平县嘉雄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722417617B

法定代表人:黄X雄(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2XXXXXXXXXXXX)

地址:饶平县钱东镇紫云村草埭

2020年11月4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你司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在厂区印刷车间一水性印刷机附近的水槽内设立废水外排口,现场无生产废水向外排放。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立即拆除违规设置的排污口,并在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我局。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