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嘉雄工贸有限公司)
名称:饶平县嘉雄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722417617B
法定代表人:黄培雄
地址:饶平县钱东镇紫云村草埭
2020年11月4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司厂区印刷车间一水性印刷机附近有一水槽,水槽有一外排口。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固定污染源排放登记表》、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5日向你司送达了《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饶环告字〔2020〕11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司未作陈述申辩。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你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你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和《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你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详见《潮州市饶平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
2021年1月11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