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梅业食品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饶环罚字〔2020〕8号),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的决定,现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同意你单位分期缴纳罚款。于2021年4 月30 日前,共分贰期缴纳完毕,第壹期缴纳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第贰期缴纳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代收机构以本决定书为据,办理收款手续。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
2020年12月21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