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饶平县著康种养农场)

2019-12-02 09:37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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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著康种养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570110228M

地址:饶平县樟溪镇新民村虎翻埔

投资人:吴冬寒(居民身份证:41018419XXXXXXXX12,户籍住址:河南省新郑市新港办事处柿元吴1号)

根据樟溪镇人民政府提供线索,2019年3月16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监测站技术人员会同樟溪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你场最后一级储液池一侧有一溢流口,储液池中养殖废液通过该溢流口流向外侧沟渠,最终排向外界环境。饶平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现场对你场最后一级储液池溢流口外流废液进行采样。

根据2019年3月19日饶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饶平监测(源)201903-005号}结果显示:你场外排口的养殖废液悬浮物、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监测超标。

你场生猪养殖废液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已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饶环罚字20196号),对你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于2019年5月30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场送达《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饶环罚字20196号)。

2019年5月30日是直接送达的日期,你场在《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饶环罚字20196号)送达之后,未履行上述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场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到我局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潮州市分行,账号名称:县级非税归集户,账号:440807199156241035009908006

现我局依法向你场发出《饶平县环境保护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饶环催字〔2019〕7号)。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场在自本催告书送达回证日期视为送达的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若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54条之规定,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

联系电话:0768-8886144        邮政编码:515700

催告单位: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