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联兴木业加工厂)

2019-11-18 16:27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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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联兴木业加工厂

营业执照:92445122MA4W1U8L35

经营者:林XX(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XXXXXXXXXXXX12)

地址:饶平县浮山镇蛇场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9月16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你厂正在生产,无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无配套污染治理设施。你厂木板加工项目需要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20日以《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饶环告字﹝2019﹞9号)告知你厂听证申请权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和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八条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分局(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电话:8886144)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潮州市分行  

    户名:县级非税归集户

账号:440807199156241035009908006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饶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