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饶平县联兴木业加工厂)
2019-11-18 16:24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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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联兴木业加工厂
营业执照:92445122MA4W1U8L35
经营者:林XX(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XXXXXXXXXXXX12)
地址:饶平县浮山镇蛇场北侧
2019年9月16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你厂正在生产,无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无配套污染治理设施。你厂木板加工项目需要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现责令你厂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
你厂拒不改正违法生产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依法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饶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饶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