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2019-01-31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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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饶)食药监食免罚〔2019〕02号 |
饶平县第四中学食堂经营不合格食品“上海青”案 |
饶平县第四中学食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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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南京 |
饶平县第四中学食堂经营不合格食品“上海青”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销售不合格“上海青”的行为免予处罚。 |
主动履行,2019年2月14日 |
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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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饶)食药监食免罚〔2019〕02号 |
饶平县欢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
饶平县欢聚食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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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标武 |
饶平县欢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老坛酸菜鱼仔”58包和“鱼仔(山椒味)”69包和没收违法所得88元;2、罚款5000元。 |
主动履行,2019年2月14日 |
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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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饶)食药监食罚〔2019〕09号 |
饶平县善尚自选商行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
饶平县善尚自选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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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荣生 |
饶平县善尚自选商行经营不合格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4.17元,并处2000元罚款,共2004.17元。 |
主动履行,2019年2月14日 |
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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