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饶)食药监食免行罚〔2018〕12号 |
饶平县粤平五金家电公司自选商场经营不合格食品“五壶尖庄”案 |
饶平县粤平五金家电公司自选商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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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少娟 |
饶平县粤平五金家电公司自选商场经营不合格食品“五壶尖庄”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物品;2、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2019年01月01日 |
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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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饶)食药监食罚〔2018〕72 号 |
广东双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双雄橄榄菜”案 |
广东双雄食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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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开茂 |
广东双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双雄橄榄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4元,并处5000元罚款,共计罚没款5064元。 |
主动履行,2019年01月10日 |
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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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饶)食药监食罚〔2018〕82号 |
饶平县高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快动盐焗鸡翅”案 |
饶平县高新食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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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禹烈 |
饶平县高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快动盐焗鸡翅”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77元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共5277元。 |
主动履行,2019年01月01日 |
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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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饶)食药监食罚〔2018〕69号 |
饶平县高堂一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一卜牌高堂菜脯"案 |
饶平县高堂一卜食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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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仲霖 |
饶平县高堂一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一卜牌高堂菜脯"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查封扣押的物品;3、没收违法所得72元,并处5000元罚款,共5072元。 |
主动履行,2019年01月02日 |
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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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饶)食药监食罚〔2018〕84号 |
广东户户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爱辣鸡腿”案 |
广东户户欢食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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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川 |
广东户户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爱辣鸡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该批次不合格“爱辣鸡腿”328包;2、没收违法所得75元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共5075元。 |
主动履行,2019年01月02日 |
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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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饶)食药监食免行罚〔2018〕11号 |
饶平县标弟酒类商行经营不合格食品“五壶尖庄(白酒)”案 |
饶平县标弟酒类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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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得 |
饶平县标弟酒类商行经营不合格食品“五壶尖庄(白酒)”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经营不合格“五壶尖庄”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2019年01月01日 |
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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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饶)食药监食罚〔2018〕83号 |
饶平县裕福茶叶加工厂生产经营不合格“单丛茶”案 |
饶平县裕福茶叶加工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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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军 |
饶平县裕福茶叶加工厂生产经营不合格“单丛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处予5000元罚款,共计罚没款5400元。 |
主动履行,2019年01月03日 |
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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