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第一批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饶)食药监食罚〔2018〕02号 |
饶平县广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三无食品“潮汕特产猪头粽”案 |
饶平县广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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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荣祥 |
饶平县广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三无食品“潮汕特产猪头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2、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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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2018年4月26日 |
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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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饶)食药监食罚〔2018〕15号 |
饶平县呀咪料理店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案 |
饶平县呀咪料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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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奕娜 |
饶平县呀咪料理店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91.22元;2、处予1000元罚款。 |
主动履行,2018年4月18日 |
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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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饶)食药监食罚〔2018〕19号 |
饶平县溢香商务服务站销售三无食品“咸酥饼”案 |
饶平县溢香商务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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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溢金 |
饶平县溢香商务服务站销售三无食品“咸酥饼”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2元,并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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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2018年4月23日 |
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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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饶)食药监妆罚〔2018〕01号 |
郑泽彬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祛痘膏”案 |
郑泽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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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泽彬 |
郑泽彬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祛痘膏” |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272元;2、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即1088元。 |
主动履行,2018年4月19日 |
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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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饶)食药监食罚〔2018〕18号 |
饶平县宝燕堂食品商行经营三无食品“燕窝”案 |
饶平县宝燕堂食品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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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红英 |
饶平县宝燕堂食品商行经营三无食品“燕窝”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9.6元;2、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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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2018年4月19日 |
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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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饶)食药监食罚〔2018〕20号 |
饶平县永嘉食品工业公司超范围生产经营“姜糖”案 |
饶平县永嘉食品工业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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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文 |
饶平县永嘉食品工业公司超范围生产经营“姜糖”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2、没收不合格产品“海玉田台湾姜糖”3瓶及违法所得149.94元;3、处罚款5000元。 |
主动履行,2018年4月23日 |
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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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饶)食药监食罚〔2018〕16 号 |
饶平县拓林源发贸易商行销售不合格食品“鱼丸”案 |
饶平县拓林源发贸易商行销售不合格食品“鱼丸”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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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婵云 |
饶平县拓林源发贸易商行销售不合格食品“鱼丸”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72元;3、处予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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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2018年4月23日 |
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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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饶)食药监食罚〔2018〕14号 |
饶平县黄冈镇英才学林幼儿园二园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使用过期食品案 |
饶平县黄冈镇英才学林幼儿园二园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使用过期食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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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琴 |
饶平县黄冈镇英才学林幼儿园二园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使用过期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过期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并处25000元罚款,共26800元。 |
主动履行,2018年4月23日 |
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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