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第一批

2018-04-13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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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饶)食药监食罚〔2018〕02号  

饶平县广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三无食品“潮汕特产猪头粽”案

饶平县广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陈荣祥

饶平县广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三无食品“潮汕特产猪头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2、处5000元罚款。

 

主动履行,2018年4月26日

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11日

 

2

(饶)食药监食罚〔2018〕15号  

饶平县呀咪料理店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案

饶平县呀咪料理店

 

吕奕娜    

饶平县呀咪料理店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91.22元;2、处予1000元罚款。

主动履行,2018年4月18日

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3日

 

3

(饶)食药监食罚〔2018〕19号   

饶平县溢香商务服务站销售三无食品“咸酥饼”案

饶平县溢香商务服务站

 

赖溢金  

饶平县溢香商务服务站销售三无食品“咸酥饼”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2元,并处2000元罚款。

 

主动履行,2018年4月23日

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8日

 

4

(饶)食药监妆罚〔2018〕01号  

郑泽彬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祛痘膏”案

郑泽彬

 

郑泽彬

郑泽彬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祛痘膏”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272元;2、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即1088元。

主动履行,2018年4月19日

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4日

 

5

(饶)食药监食罚〔2018〕18号

饶平县宝燕堂食品商行经营三无食品“燕窝”案

饶平县宝燕堂食品商行

 

黄红英

饶平县宝燕堂食品商行经营三无食品“燕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9.6元;2、罚款1000元。

 

主动履行,2018年4月19日

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4日

 

6

(饶)食药监食罚〔2018〕20号

饶平县永嘉食品工业公司超范围生产经营“姜糖”案

饶平县永嘉食品工业公司

 

王泽文

饶平县永嘉食品工业公司超范围生产经营“姜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2、没收不合格产品“海玉田台湾姜糖”3瓶及违法所得149.94元;3、处罚款5000元。

主动履行,2018年4月23日

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8日

 

7

(饶)食药监食罚〔2018〕16 号

饶平县拓林源发贸易商行销售不合格食品“鱼丸”案

饶平县拓林源发贸易商行销售不合格食品“鱼丸”案

 

张婵云

饶平县拓林源发贸易商行销售不合格食品“鱼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72元;3、处予1000元罚款

 

主动履行,2018年4月23日

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8日

 

8

(饶)食药监食罚〔2018〕14号

饶平县黄冈镇英才学林幼儿园二园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使用过期食品案

饶平县黄冈镇英才学林幼儿园二园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使用过期食品案

 

张美琴

饶平县黄冈镇英才学林幼儿园二园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使用过期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 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过期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并处25000元罚款,共26800元。

主动履行,2018年4月23日

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