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2018-09-30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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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饶)食药监食罚〔2018〕52号 |
饶平县四海船说贸易商行经营不合格食品“卤花甲”案 |
饶平县四海船说贸易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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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贤伟 |
饶平县四海船说贸易商行经营不合格食品“卤花甲”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2、没收违法所得347.9元,并处1000元罚款,共计罚没款134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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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2018年9月18日 |
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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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饶)食药监妆罚〔2018〕3 号 |
林镇足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祛痘膏”案 |
林镇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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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镇足 |
林镇足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祛痘膏” |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
主动履行,2018年9月20日 |
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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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饶)食药监药行罚〔2018〕12号 |
饶平县黄冈镇城北卫生站(1)分站违规购进药品“复方酮康唑软膏”案 |
饶平县黄冈镇城北卫生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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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桂英 |
饶平县黄冈镇城北卫生站(1)分站违规购进药品“复方酮康唑软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责令改正,没收扣押的药品和违法所得24元,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即400元,罚没款共424元。 |
主动履行,2018年9月20日 |
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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