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宏鑫轻质建材厂)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6〕4号
当事人:饶平县宏鑫轻质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MA53NMLC6A
我局于2025年12月11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正在生产,现场未能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信息登记手续。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厂对物料进行装卸的过程中未按要求采取密闭或者洒水抑尘措施。另外,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查你厂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填报情况,发现你厂虽有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但已过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5年12月11日对你厂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执法视频,证明饶平分局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事实和你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2020年3月26日和2026年1月4日你厂在全国排污信息平台填报的固定污染源排污信息登记的记录截图,证明你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和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事实;2026年1月22日对你厂法定代表人和职工所做的2份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你厂对物料进行装卸的过程中未按要求采取密闭或者洒水抑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3.26 裁量标准,裁定如下:(1)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该厂近二年首次因此类环境违法行为而被饶平分局立案查处,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鉴于你厂未依照规定如实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信息的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给予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8.43 裁量标准:(1)整改情况:你厂于2025年10月24日重新填报排污信息,属于限期内完成整改;(2)罚款幅度:2万元以下。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确定”的规定,按一般处罚执行,罚款金额=50%×2万=1万,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我局于2026年3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饶)罚告字〔2026〕2号)告知拟对你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做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厂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向你厂送达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相关文件。同日,你厂向我局提交申请,申请分别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经核实,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我局于3月6日向你厂送达《同意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通知》。你厂于2026年3月10日依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完成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的公开道歉承诺工作,故可分别按拟罚款金额50%的幅度降低处罚。
我局于2026年3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饶)罚告字〔2026〕3号)告知拟对你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做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厂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厂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你厂已依据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完成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的公开道歉承诺工作,故可分别按拟罚款金额50%的幅度降低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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