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州市大源发陶瓷有限公司)

2026-04-13 11:30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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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6〕5号

当事人:潮州市大源发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MAETDPM326  

地址:饶平县新丰镇溁西灰楼溁新路西68号

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对你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司正在生产,主要从事日用陶瓷的制造和销售,年产能约5万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七项“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的规定,你司不纳入环评管理,但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你司需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信息登记。经执法当天核查,你司未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信息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年12月26日对你司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执法视频,证明饶平分局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事实和你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2026年2月4日对你司现场负责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饶)罚告字〔2026〕4号)告知你司陈述申辩权,并向你厂送达潮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相关文件。你司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也未在规定时限内作陈述申辩,故我局认为你司主动放弃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以及陈述申辩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8.43 裁量标准,你司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文书当天的前一天已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信息登记,属于“整改情况为限期内整改的,罚款2万元以下”的情况,应罚款2万元以下。结合你司上述情况,属于能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确定…”,我局决定对你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