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丰业纸品物料厂)

2026-04-13 11:30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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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不罚〔2026〕4号

当事人:饶平县丰业纸品物料厂

投资人: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661507140X

地址:饶平县钱东镇新乡村下横洋路

我局于2025年12月23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正在生产,主要从事纸箱、纸制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但现场未能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信息登记。经核查,你厂于2020年3月29日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信息登记,截至检查当天登记信息已过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5年12月13日对你厂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执法视频,证明饶平分局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事实的事实;2020年3月29日你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信息的记录截图,证明你厂未按规定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信息登记的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2月27日对你厂现场负责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8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饶)不罚告〔2026〕2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你厂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故我局认为你厂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8.43 裁量标准,你厂在饶平分局执法人员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属于“整改情况为限期内整改的,罚款2万元以下”的情况,应罚款2万元以下。结合你厂上述情况,鉴于你厂属于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厂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厂教育如下:

1.引以为戒,再次违法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你厂应组织相关责任人员认真学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