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民政局收养登记指引

2022-12-09 10:5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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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民政局收养登记指引


 一、收养对象范围及收养条件

(一)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2、儿童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

登记机关、收养人和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一)登记机关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是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是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是年满三十周岁。符合的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提交个人收入凭证和财产、不动产等相关证明;4、《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单身收养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6、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免冠大一寸彩照2张(横向);7、常居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8、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9、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生父母结婚的证明。10、其他证明材料。
  
)送养人须提供的材料
  
1、同意送养意见书;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4、被收养人户籍证明(出生证、户口簿);5、被收养人成长报告;6、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7、送养人夫妻单人大一寸照片各一张;8、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9、年满八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10、送养人计划生育证明;11、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12、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的,应提供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13、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14、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15、其他证明材料。收养人、送养人相关证明材料初审合格后,填写收养登记申请表。

三、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