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余X泉)

2020-04-27 10:30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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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X泉

当事人:余X泉(公民身份证:445122XXXXXXXXXXXX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黄冈镇XXXXXXXXXXXX)

地址:饶平县黄冈镇XXXXXXXX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3月23日上午,我局领导带领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会同饶平县水务局及上林社区干部对上林水闸周边进行执法排查时,发现你场后面排水沟存在油污并流入荷花公园水体,最终通过上林水闸排向黄冈河,经多方排查,锁定为迎宾路9-11号后面排口外排油污所致,通过对你进行询问调查,你供认3月21日下午,司机在场内对铲车油箱进行清洗,清洗的含油废水在该场围墙边空地进行倾倒的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14日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饶环告字﹝2020﹞4号)告知你听证申请权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和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电话:8886144)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潮州市分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市县级非税资金归集户

账号:440807199156241035009908006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饶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