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活泉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2020-04-27 10:29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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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活泉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MA4WU6DU17

法定代表人:林X迎(公民身份证:445122XXXXXXXXXXXX)

地址:饶平县樟溪镇低碳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3月1日,我局领导带领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饶平县活泉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饶平县活泉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现场发酵车间作业时产生刺激性气味;3月2日,我局委托汕头市粤东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汕头市粤东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的监测技术人员依据采样技术规范,对饶平县活泉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的厂区界外无组织废气监测点臭气浓度进行监督性监测。

根据2020年3月5日汕头市粤东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汕头市粤东)环监字(2020)第20200305F号}结果显示:你司厂区界外无组织废气监测点臭气浓度检测均超标。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监测报告。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14日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饶环告字﹝2020﹞5号)告知你司听证申请权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和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和《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限你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电话:8886144)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潮州市分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市县级非税资金归集户

账号:440807199156241035009908006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饶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