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余X泉)

2020-04-15 16:11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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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X泉

当事人:余X泉(公民身份证:445122XXXXXXXXXXXX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黄冈镇XXXXXXXXXXXX)

地址:饶平县黄冈镇XXXXXXXXXXXX

2020年3月23日上午,我局领导带领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会同饶平县水务局及上林社区干部对上林水闸周边进行执法排查时,发现你场后面排水沟存在油污并流入荷花公园水体,最终通过上林水闸排向黄冈河,经多方排查,锁定为迎宾路9-11号后面排口外排油污所致,通过对你进行询问调查,你供认3月21日下午,司机在场内对铲车油箱进行清洗,清洗的含油废水在该场围墙边空地进行倾倒的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

你拒不改正违法建设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依法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饶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