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饶平县活泉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2020-04-15 16:08
来源: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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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活泉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MA4WU6DU17

法定代表人:林X迎(公民身份证:445122XXXXXXXXXXXX)

地址:饶平县樟溪镇低碳工业园区

2020年3月1日,我局领导带领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饶平县活泉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饶平县活泉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现场发酵车间作业时产生刺激性气味;3月2日,我局委托汕头市粤东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汕头市粤东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的监测技术人员依据采样技术规范,对饶平县活泉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的厂区界外无组织废气监测点臭气浓度进行监督性监测。

根据2020年3月5日汕头市粤东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汕头市粤东)环监字(2020)第20200305F号}结果显示:你司厂区界外无组织废气监测点臭气浓度检测均超标。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

你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依法对你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饶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