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笔架山石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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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丁荣斌(公民身份证:440520XXXXXXXXXXXX)
被委托的代理人:丁荣桐(公民身份证:445102 XXXXXXXXXXXX)
地址:潮州市饶平县樟溪镇青岚村杨梅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23日,潮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带领我局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司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司石板加工项目无配套污染治理设施,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10月17日将你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案件移送我局。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2月8日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饶环告字﹝2020﹞2号)告知你司听证申请权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和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你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地址: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西门路口,原老交委六楼;电话:8886144)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潮州市分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市县级非税资金归集户
账号:440807199156241035009908006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饶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