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服务指引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纠纷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有以下形式:一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街道、乡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一是调解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二是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三是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排查民间纠纷。
(一)申请主体
发生纠纷后,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此外,还可以由当事人委托的亲属、邻里、同事等代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
(二)申请形式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的,应当如实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写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存在的争议,列明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的事项,并且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纠纷管辖
纠纷一般由纠纷发生地或者当事人所在地(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纠纷一般由相应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选择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应当征得被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意。
目前,我省各镇(街)、村(居)都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如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纠纷、金融消费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涉及某一领域、行业或具有较强专业性的,可以选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以下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
2.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3.国家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处理或者受理,且未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的。
如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二)人民调解期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受理后30日内调结;行业、专业领域的纠纷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不能约定延长期限或者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法律、法规、规章对调解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人民调解协议书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并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当事人可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查明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
(二)一方当事人拒绝或者退出调解的;
(三)超过调解期限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四)发生特定事由使调解不能进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