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开采运输堆放销售海砂行为的通告
2017-11-08 15:1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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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遏制违法开采、运输、堆放、销售海砂行为,保护矿产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违法开采、运输、堆放、销售海砂行为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运输、堆放、销售海砂行为,违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
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砂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或已取得但不按规定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者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运输海砂车辆经核实海砂来源非法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海事、水务、公安、工商、海洋与渔业、交通、港口与口岸、国土资源及镇政府等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职,加强监管,形成合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五、公职人员参与、包庇违法开采、运输、销售海砂或渎职失职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故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饶平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