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樟溪镇城乡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樟府〔2016〕9号
关于印发《樟溪镇城乡水环境综合
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场)、有关部门:
《樟溪镇城乡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镇水利所反映。
樟溪镇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9日
樟溪镇城乡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实施城乡水环境综合整治,集中力量解决水系污染存在突出问题,改善我镇水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安全,根据《饶平县城乡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饶委办通〔2015〕48号),结合我镇目前水环境污染主要为畜禽养殖场违规违法排放,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重要部署,以保护樟溪镇水环境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兼顾,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控源为先、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细化任务,集中力量对各水系进行清淤清障、减排控污,查处各种破坏水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努力营造“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水生态环境,加快实现樟溪镇“文明镇街、文明村居”和“幸福樟溪”等建设目标,推进生态文明樟溪的建设。
二、目标任务
我镇城乡水环境综合整治目标是:通过分阶段分步骤进行整治,使水环境得到明显改善,镇场、村居的重要水系呈现“点上出彩、线上美丽、面上整洁”的生态局面。
根据《关于2016年1.2月份黄冈河镇级交界水质断面监测结果的通报》(潮环[2016]19号])黄冈河樟溪支流水质各项指标偏高,水质劣V类,被污染程度列全县最高。经镇水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加强巡查,实地调查摸底查实,我镇水质监测超标主要为农业畜禽养殖违规违法排放引起,针对这一情况,在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原则上,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依法、有序地开展集中整治,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场排污总量,建立生态高效、资源循环、环境友好的养殖新模式,促进全镇规模化畜禽养殖业规范发展。
本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集中整治对象为生猪存栏100头以上,肉禽存栏1000只以上,蛋禽存栏500只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通过治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治污面实现100%。我镇将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分阶段专项整治,有力地遏制当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违规违法随意排放行为,全面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水平,推进畜禽养殖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为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整治工作分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实施整治和考核验收四个步骤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3月19日至3月31日)
1、各村(场)要大力宣传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到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加强社会性宣传工作的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养殖场(户)的思想工作,讲清说透养殖污染排放的危害性和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引导和教育养殖场(户)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积极支持和配合规模猪场养殖污染集中整治工作,为全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6年3月20日至4月3日)
各村(场)要积极配合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本辖区内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进行清查,全面掌握养殖场的养殖规模、粪便及污水日排放量、现有污染治理方式、处理能力、治污设施运行等基本情况,特别是场外排污管网口进行拍照取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进行巡查监管。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上报镇领导小组发放整改责任书,落实措施,同时加强监管落实。
(三)实施整治阶段(2016年4月4日至8月底)
1、樟溪溪主流、支流沿溪外坡脚向陆纵深100米的陆域范围为禁养区,该区域内禁止一切规模化畜禽养殖行为,现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在2016年4月30日前自行搬迁或关闭。
2、2011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没有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应于2016年7月底前补齐有关审批手续(包括用地证明、工商登记、动物防疫合格证、环评批复文件等),逾期不办理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3、各村(场)要在2016年7月31日前对辖区内现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分区域清理登记和整顿,对禁养区内现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于2016年4月30日前负责落实搬迁或关闭,对逾期还搬迁、不关闭的,镇将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强行清理拆除。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各村(场)要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善配套建设治污设施。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村(场)的治污工作进行考核验收。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镇政府将对治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对整治不力的村(场)进行通报批评,对先进村(场)进行通报表彰。
三、整治要求
(一)整治范围及责任分解。
1.整治范围:各行政村辖区内所属樟溪溪的干道和支流。
2.责任分解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河段两岸分属不同行政区域的,以河道中心线为界),由各村(场)负责本辖区内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制订实施城镇截污纳管和农村污水处理计划,落实各畜禽养殖场控污减排措施,建立水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
沟渠、池塘由所属的村负责清理整治。
镇管和村管的水库工程由各村负责清理整治。
(二)畜禽养殖场专项集中整治
(1)、严格审批程序,完善审批手续。
今后畜禽养殖场不论养殖规模大小,一律实行先批后建。凡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我镇产业布局规划和养殖规模控制,由兴办人提出申请,项目所在村委会、镇政府提出初审意见,经县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后,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县发展改革局审批或核准、或备案登记。2012年1月1日至今在建未投产的畜禽养殖场,按新建场处理。
(2)、严格排污要求,配套治污设施。
1、禁止畜禽养殖场任意向水体或者其他区域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或者污水等养殖废弃物。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配套建设治污设施,对排放污染物实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污水等对环境造成危害和破坏的行为。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镇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或污染物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镇环保部门要依法查处。治理完成后由镇环保部门会同镇农办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停止其养殖活动,直至验收合格为止,否则予以取缔。
3、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病死畜禽尸体、流产胎儿、胎衣不得乱丢乱弃,应在废弃物处理区作深埋消毒等无害化处理。对乱丢乱弃的,一经发现,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城乡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水利所。各村(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解各项整治任务的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于4月底前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
调整充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委副书记郑跃辉任组长,分管农口和环保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领导小组在樟溪镇农办设办公室,由分管环保工作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陈林盛同志任副主任,办公室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
各村(场)也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集中整治工作的实施。
(二)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村(场)是城乡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主体和责任单位,要根据重点工作内容,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把任务落实到辖区各村(场),明确职责和完成时限,全面组织开展城乡水环境综合整治特别是畜禽养殖场污染集中整治工作,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监管,坚决杜绝未经审批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并将畜禽养殖场规范管理工作列为村(场)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要落实长效管理责任,把全镇各主要河段、沟渠、塘库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在媒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维护和巡查,形成管理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镇国土所、镇水利所、镇林业站:负责审核新建、扩建、改建的养殖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是否在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内。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的行为。
镇水利所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范化管理,强化对全镇河面、库面等水系漂浮物清理的监管,指导督促各地开展整治工作;
镇村建办要指导各地推进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镇环保部门要强化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污染源排放控制的监管和人工湿地建设的规划指导;
镇农业和环保部门要负责养殖区域的划分、指导畜禽养殖场的合理布局和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登记。科学界定各区域养殖量,引导畜禽养殖场逐步实现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加大并督促各村(场)对畜禽养殖业日常巡查、监管整治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工作。进一步清理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专业户,加强对散养户的污染防控;
镇财政、林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动全镇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强化宣传发动。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采取有线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标语、宣传横幅、网络等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各级、各有关部门以及广大城乡居民对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水环境整治舆论氛围。媒体要充分发挥作用,及时报道正反二方面的典型事例,通过正面引导,使全社会尽快形成保护水环境的共识,将政府的决策转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同时要及时曝光破坏水环境的不良行为,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形成各级领导高度重视,部门齐抓共管,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促进城乡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四)落实经费保障。
为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清理整治工作所需经费以各责任村自筹为主,各村要想方设法,多方筹资加以投入,保证清理整治经费落实到位。镇财政要将城乡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视每年水环境整治任务、投入情况和整治成效给予一定补助。各村也可按照自愿公开的原则,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争取群众和社会人士支持。
(五)加强督查考核。
为确保工作成效,镇把城乡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各村(场)、有关部门的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并纳入全镇城乡环境整治工作督查组督查范围,督查情况将作为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不作为、慢作为,整治不力的部门和责任人将进行严肃问责。各村(场)、有关部门也要切实加强巡查、监督工作力度并及时反馈信息,以督查倒逼落实,确保整治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