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09-09 17: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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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全县各镇(场)农村集体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行为,加强对农村集体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上级拨款和农村集体资金投资以及个人捐资用于公共事业类型等的建设项目(但捐赠人单独捐赠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受赠人与捐赠人在捐赠协议中约定共同组织施工的,按捐赠人的意愿执行)。

  二、农村集体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项目建设方案公正,招投(竞)标资格公平,建设实施过程结果公开。

  三、农村集体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村级重大事项和重大资金处置由村民代表决定的原则,由“两委”研究方案,并将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涉及抢险救灾的工程项目除外)。同时,工程项目资金要遵守“村财镇管”的制度,坚持事前报告,事后及过程送上级备案。

  四、农村集体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办法:

  (一)简易工程项目

  1、建设项目须有合理的估算方案及其工程量清单。

  2、选定的承建方必须有与建设项目相应的能力和资质。

  (二)一般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设计。

  2、工程项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单位进行预算,经指定部门审核同意后原则上再降点10%,作为该项目的竞标最高限价。

  3、项目的承建必须有三家以上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场竞标。竞标地点为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     

  (三)招投标工程项目

  估算价(单项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的项目,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实施。

  五、合同签订。业主(村委或村经济组织)依法与承建方或中标方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六、监督管理。“简易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监督,由业主指派专人负责。“一般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监督,由村选派熟悉工程的人员或委托监理机构等专业人员负责;“招投标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变更工程量的,可参照县政府的有关规定程序执行。变更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工程总价款10%,超过10%的,须经镇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交(竣)工验收。“简易工程项目”,由业主组织承建方和相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人员进行验收;“一般工程项目”,承建方应向工程项目所在村提交工程交(竣)工申请报告,村必须向镇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镇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工程项目管理小组等人员组成的工程验收组,按照工程的合同、图纸、预算等相关文件和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招投标工程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九、工程款结算。工程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工程量结算清单,并按有关规定组织结算。工程建设项目支付的工程款,承建方应使用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

  十、严禁肢解工程建设项目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

  十一、全部或部分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上级有关部门有专项规定和要求的,按上级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十二、“简易工程项目”和“一般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建设项目的审查程序、竞标办法、结果公示办法和范围、工程量变更以及应当细化等的内容,由各镇根据本办法和镇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实施细则确定;对于“招投标工程项目”的执行,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各镇应根据新规定修改镇实施细则。

十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